在
仲裁裁决的环节当中,以及在案件圆满结束之际,仲裁庭具备决定
仲裁费用最终承担者的权利。
仲裁费用的承担一般情况下是由
败诉一方负责。
而在当事双方所属的争议
纠纷中,如果其中有一方取得胜利,另一方则遭遇失败的话,那么仲裁庭就会依据各
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来衡量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份额。
至于当事人之间通过自行和解或是经过仲裁庭的调解最终达成的解决方案,则由他们自行协商来确定各自分摊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