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协议同样具有
强制执行之效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所明文规定,
当事人务必遵循并履行经人
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
若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协议拒不履行,行政机关或第三方可向该案的第
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或者由行政机关依自行职权进行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