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及到的主要是关于
商标的特定要求。
一方面,我们需要理解的是,经过法律机关确认为
驰名商标的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其内涵及外延均不得擅自超越或变更;
另一方面,作为驰名商标的具体运用范畴,与核定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之间的关联是一种固化的对应关系,不允许随意地对其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领域进行扩张。
接下来,我再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驰名商标的一些特殊限制。
其中第一点,正如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的原则,以及
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有权的性质这两个基本要素所决定的,执法机构在处理有关驰名
商标转让或许可的问题时应该避免设置各种附加条件或者予以制止。
第二个特殊限制,则彰显了针对因
商标注册人自身运营不佳,致使其所持驰名商标的商誉严重下滑情况的应对策略。
在此背景之下,如果通过将该驰名商标的所有权进行转移,以便更好地挖掘其实质价值,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应当得到大家的鼓励和倡导。《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