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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驰名商标有哪些限制

首先,涉及到的主要是关于商标的特定要求。
一方面,我们需要理解的是,经过法律机关确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其内涵及外延均不得擅自超越或变更;
另一方面,作为驰名商标的具体运用范畴,与核定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之间的关联是一种固化的对应关系,不允许随意地对其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领域进行扩张。
接下来,我再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驰名商标的一些特殊限制。
其中第一点,正如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的原则,以及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有权的性质这两个基本要素所决定的,执法机构在处理有关驰名商标转让或许可的问题时应该避免设置各种附加条件或者予以制止。
第二个特殊限制,则彰显了针对因商标注册人自身运营不佳,致使其所持驰名商标的商誉严重下滑情况的应对策略。
在此背景之下,如果通过将该驰名商标的所有权进行转移,以便更好地挖掘其实质价值,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应当得到大家的鼓励和倡导。《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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