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人依法申报其对
合伙企业所享有的
债务之时,应明确向
清算组申报该项内容,如此方能保障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和维护。
为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首先需依照规定进行定期申报,即必须自收到关于债权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申报手续,若尚未接获通知,则需从公告公布日开始计算,至第四十五天止准时完成。
其次,需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报表,详细陈述各项债权信息,并提供与之相符的证明资料。
清算人员需在此基础上做好债权登记工作,同时针对申报债权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查证工作,以
保证债权信息准确无误。《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
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