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与
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差异并非仅仅在于履行顺序有所不同,更为主要的是,顺序履行抗辩权所关注的核心是在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自觉地履行应尽的
债务或是其所履行的义务不符合事先约定的标准;
然而,不安抗辩权则更加强调于先行履行一方如果拥有客观、确凿的
证据证明相对一方已经失去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且相对方并未履行现有债务亦或是未能提供有效的
担保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