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民事权利能力的
起始时间为个体生命的诞生之刻,自出生之日起,每个合法的公民便具备了参与公共事务和享受各种民事权益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权利能力并非受到他们的智力水平或精神状态的影响,即使是智障或者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个体,他们仍然拥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当然,对于涉及到尚未出世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应当理解为胎儿同样被视为已经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然而这一切都是基于胎儿顺利分娩并存活下来的假设前提。
不过,如果胎儿在母亲体内便不幸夭折,那么其自诞生之日起,就不再具备任何民事权利能力。
而已正式成为社会一员的民事主体,他们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法定的权限,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以及其
权利和义务的自我限制性和规范性,从而确保世界的公平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在此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本身并未为民事主体带来任何实质性利益;
其次,它不包含民事主体实际获得和承担
民事责任的资格;
最后,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国家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与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没有直接关联。
此外,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身分的存在密切相关,民事主体不能随意转让或丧失此类权利能力,而其他人更无权对其加以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剥夺。
总的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人们作为社会成员参与各类民事活动所需的基础条件,对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