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如快件被延迟送达、不见踪影、遭受损坏或其中的物品出现短缺等状况时,对于进行过保价服务的快件,应根据开展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其寄件人之间约定的保价原则,以便明确赔偿的责任归属;
然而,若未进行过保价服务的快件遭遇上述问题,那么,其赔偿责任则将遵循民事法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加以确认。
此种操作方式源于《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明文规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