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未成年人的
犯罪案件通常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监管和教育。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并非所有的未成年犯罪者都会受到法律机构的
刑事追究责任;而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他们才可能会面临这样的后果:首先,当涉案的未成年人为年满十六岁的,才视为
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其次,当年龄介于十四至十六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涉嫌触犯诸如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罪行,其中也包括
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并已经达到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方式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都将被视为应受责罚的犯罪行为,并且这类案件还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确认,才能启动对这些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追诉程序。《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