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之相关规定,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
行政处罚均应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与其承担同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它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能权限范围进行裁决和执行。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
拘留等相关的行政处罚,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
法规框架内,并通过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判定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