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中有关责任划定有异议者,可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正式发出后的第三日起提出书面请求进行复核查询。如相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复核申请,将由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予以驳回,同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该决定之原因。《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