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商标注册遭遇驳回的情况,各位朋友们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该
商标完全无法进行注册以及后续的使用。
实际上,商标局的驳回仅为初步裁决,若您对此决定持有异议,您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寻求
申诉机会,如不服该机构的最终决议,您仍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2.若您希望保留已遭到驳回的商标,敬请务必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迅速提交复审请求。
在此过程中,需妥善保管
递交期间产生的送达信封以作为重要
证据;
3.针对商标注册驳回的具体原因各异,相应的证据要求亦会有所差别。
因此,我们在此建议各位,应根据实际驳回理由的特征,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证据,以便于申请复审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