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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检察院是否进行传唤

在依法批准了取保候审后,检察院有权根据案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且参与传讯时,犯罪嫌疑人应务必按时到场接受审理。取保候审制度,即是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签发保证书,以此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离案件现场、干扰侦查工作以及按要求随时报到的力度较强的控制手段。案件本身并未被取消,而将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持续进展下去,公安机关可将该案提交至检察院审批审查,待检察院接手案件后,传唤犯罪嫌疑人乃合法合规的司法程序步骤。此后,将案卷移交给法院进行公开庭审,若法庭作出判处有期徒刑的裁定,被告仍需再狱中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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