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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登记他人名下什么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某种特定状况下,如果某个担保物权被注册在了他人的名义之下,那么当其基础债权无法按期清偿时,或是按照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出现之时,担保债权人或他们的代表就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要求把这个财产当作优先受偿的对象进行分配。比如,(一)若这份担保物权是专门针对债券持有人而设,且已经注册在相应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的话;(二)假设这是为了提供给委托贷款人的担保物权,同样也已经注册在了受托人名下;(三)还有那些担保人了解到mediate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别的情况等。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力质权在没有注册在债权人本人而偏偏是注册在债权人的代理人间,是否还能保持物权效力的问题,其实《民法典》第407条早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抵押权绝不能独立于债权之外,私自脱离它转换成别的形式或者作为其他债券担保的权属。如果债权产生了变化,那么随之对应的担保抵押权也要给予调整,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或买卖双方当事人另外约定。”根据《解释》的第4条,我们得知在这三种特殊情况下,即使担保物权被注册在了债权人的代理人名字底下,它仍然具备担保物权的有效性。此外,中国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编号为法〔2020〕185号)中,第18条也持相同看法,称“登记在代理人名字里的担保物权仍具有其力量。”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这一文件也表明,为您的债券设定的担保物权即便注册在受托管理人名下,受托管理人也有权要求对由于为确保当前债券全额兑现以及注册在其名下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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