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案件中,第三人可通过自行提出申请或由人
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后参与到
诉讼程序之中。无论何种方式介入,所有的
行政诉讼第三人均享有独立请求权,并在此基础上,享有上诉权利、申请获取相关
证据以及执行
终审裁判等各项法定权益。
首先,关于申请参与。若公民、
法人或其它各类社会团体认为自己与被提起
起诉的具体
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由后者依法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其次,关于法院通知。当审判法院主观判断某位公民、法人或其它各类社会团体可能与被提起
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利益关联时,应当在适当场合通知其作为第三人介入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
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