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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对当事人进行拘传

拘传这一概念指代着公安机关对尚未触犯法典且未被囚困的疑似犯罪嫌疑人施以强制手段,要求他们出席案件审理并接受审问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强制措施。在经过法律程序进行传唤后仍选择拒绝参加诉讼活动的嫌疑人士,司法机构有权依据诉讼程序或审判活动的具体需求,依法采取拘传这一强制措施,迫使表示疑犯的犯罪嫌疑人出境参与诉讼活动。对于没有正当缘由而拒绝承认法院传唤,或者刻意逃避法院传唤的违章扰乱社会治安行为人和法律规定可以实施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在实施强制传唤过程中,可以依法运用手铐、警绳等具有束缚性质的制服物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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