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驾照累积记分为12分之后,应该在法定时间段内接受由交管部门进行的道路交通
法规教育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具体规定,持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在接下来的十五天之内前往机动车驾驶证签发之所在地区域或
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长达七个工作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并接受审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