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所欠之
债务,是否必定由其子女进行偿还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当时的法律体系。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制度针对此类情况主要划分出以下两种类型:(一)属于父母在世时因从事某种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稳妥起见,我们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来理解这部分债务的性质。此条款明确指出,在个体工商业中,若系个人独立经营者,则需以其个人财富承担相应负担;若是家族经营模式,则需要以整个家庭的财产作为偿债基础,如无法有效区分开各个成员对经营结果所贡献的资产和负债,那么应该由家庭共有的财产来负责支付。同样,也有必要清晰明了地将这种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细分如下:首先是仅为父母单方独立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假设这种情况下,子女选择
继承父母的遗产,便应该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种责任的上限便是遗产的实际价值。然而,倘若子女主动选择放弃
遗产继承,那么他们就没有额外的偿还责任。其次,如果父母是为了家庭经营才背负的债务,那么很明显,该经营产生的盈亏为全体
家庭成员共享,因此他们之间存在着互相
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当父母在世时由于这种债务关系预支的财富去世之后,其子女有责任代表家庭财产来进行偿还。再者,定义在(二)类的债务属于父母在世期间因生活困难所欠之债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如未尽到
赡养义务,致使其父母或其中丧失劳动力或者生活出现困顿,他们则有权力要求子女给予生活费用上的上支持。综上所述,倘使此类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难以为继的父母因子女未能尽到赡养义务或未完全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得已向外借贷来支撑日常生活以及治疗疾病,那么在这些欠债的父母离世以后,无论他们身后有无任何遗产,都需要有负
赡养责任的成年子女视具体情况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