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均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和认定。
2、关于
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需依据
当事人劳动能力受损的程度或特定的
伤残评级,并结合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评定残疾之日起起点为二十年进行累计计算。
然而,如果受害者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则每增长一岁,计算年限便会递减一年;
若年龄达到七十五周岁以上,则以五年为一个计算单位。
在此前提下,若受害者的实际收入未受损伤,或者所受伤害虽属于轻度伤残,但所导致的职业损害却给其正常工作带来重大阻碍,则可以对此类情况下的残疾赔偿金予以适当调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
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