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相关部门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对于
符合条件且已备齐文件资料的申请,必须立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严守法定程序;
2、若遇行政许可申请较为复杂或特殊,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的那一刻算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相应的决定;
3、若在这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全部审核过程,行政机关也须经内部层层审批,请求上级领导审批同意之后,方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来完成审核和决策,同时,必须向申请者明确告知延长期限的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倘若法律、
法规对此前述事项有所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遵守法律约束;
5、如果属于需人工干预较多,或者需要内设多个机构配合处理的情况,该行政机关应选定其中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务,统一进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且在此阶段内,处理时间不应逾越4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