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于
机动车事故所引发的车辆暂时扣留之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预设为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但是,如遇特殊状况,
扣押期限有可能延长至60天以内。
然而,若其中一方当事方收到了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检验和鉴定结果,并且对此存在书面异议,同时还申请进行重新检验和鉴定的话,此时的扣押期限将会予以相应延长,但仍需将其限定在重新检验、鉴定和评估的单一周期之内。《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
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