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疾病或受到急性传染性疾病侵害的人士;
亦或是因患有其他严重疾患而导致在监禁期间可能出现生命安全威胁甚至是无法独立生活能力的个体,然而对于那些罪行深重、若不加以
拘押则可能对社会造成额外风险的罪犯,自然不应计入上述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
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