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
犯罪中,首要考虑的问题便是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范畴之内。
如果判断的结果显示该种行为并未列入“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那么自然也就无需再讨论所谓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然而,若其确实属于“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
犯罪行为,接下来便需深入剖析逃逸行为与死者生命终结之间的联系性以及必然性,这实际上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核心所在。
倘若死者的离开并非逃逸行为所致,无论
行为人做何选择、采取怎样的救援措施都无法改变死者注定离去的结局,那么我们就不能认可该行为构成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只能将之视为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置;
反之,若是在死者离开的过程中,逃逸行为和死亡事实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死者的离世正是由于行为者的逃逸行为导致了被害者未能接受到及时且有效的救助,从而间接促成了此悲剧的发生,那么我们就必须认定该行为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
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
肇事罪的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