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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知识专利的无效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若具备专利权无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欲发起针对某项被授予专利权的研究成果的无效宣告申请或部分无效宣告申请,则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书,须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充足理由,如有需要,还可以附带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用以支撑申请的事实陈述资料。
1、无效程序的开启时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简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正式批准授予专利权起,申请人便可随时发起无效程序,这个过程可能从法律保护正式开始直至专利权依法终止为止。
2、无效宣告申请的初步审查与受理。
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申请的形式内容进行了全面且符合标准的审核,并且认为其可以接受,那么就会予以受理并以此作为开始执行无效程序的指示符,接下来即成立专门的合议小组,负责处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核工作。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的公布与执行。
经过合议小组的认真审查,最终会得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从根本上宣布专利权全部无效;
另一种是确认专利权部分无效;
最后一种情况,也就是最常出现的结论,就是维持专利权仍然有效。
4、司法救济程序的衔接与启动。
如果申请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的无效宣告审查结果或是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对象,提起诉讼。《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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