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方向私人机构举借
高利贷之行为旨在供家庭
同居者与经营者共用,那此笔贷款通常将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若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或其中一方在事发之后认可了这笔借款所代表的共同利益,便可视为共同承担的
债务,同时,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持续阶段以个人名义缔结,且贷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亦应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如果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某一方以个人名义缔结的贷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负债范围内;
但倘若
债权人能提供确凿
证据证实此等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这笔负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造成的,则不能排除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