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行为必须严格遵照以下各项规定进行:
首先,在得以代为履行之前,需将代履行决定书以适当方式广泛周知于
当事人,该决定书应详细列明当事方之姓名或相关单位名称、其具体住址,代为履行的充分理由与明确依据、具体方式与完成时间、预估的待履行事项、所需费用估算以及出
借给代履行者之人选;
其次,应当在代为履行之日起提前三日向当事人发送催告文件,如当事人切实履行了相关义务,则必须立即停止实施代为履行之行动;
再次,当正式启动代为履行程序之时,做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务必派遣适当代表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全面监督;
最后,待所有实际履行工作圆满结束后,行政机关派驻现场的代表、代履行者本人及当事人或其委托的
见证人均应在执行文书上郑
重签署或盖章以确认此次行为的有效性。
针对代履行所产生的费用,
司法机关会根据合理成本进行科学估算,并由实施此项义务的当事人全权承担。
然而,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法律对此作了另行规定,上述费用负担原则可不受约束。
同时,代履行过程中,严禁使用
暴力、恐吓以及任何
违法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
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