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场所,禁止顾客携带饮料入场仿佛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
然而,这一举动实际上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条例。
作为该场所的主要服务,KTV的
经营范围规定了其主要职责。
至于自营超市,它仅仅构成了KTV为了便利
消费者的额外设施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法律
法规,每位消费者都享有自行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KTV以禁止顾客自带饮料为名,实质上是强制性的要求消费者必须从其特定销售渠道购买饮料,此举无疑限制了消费者的正当自由,侵犯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构成了极具强制性质的商业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
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