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因“鬼探头”现象而引致的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问题,需综合考虑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本次
道路交通事故的引发及其严重性的影响,同时依据其过失及过错的具体状况来最终认定。
所谓“鬼探头”,意指前方有车辆或者障碍物遮挡了视野,于无人注意的情况下,一辆
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自路边匆匆驶出或行径过来。《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