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品质务必达到以下要求事项:
首先,商品不应蕴涵任何危及其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凡已有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能有效保障
消费者身体健康和权益的,则应严格遵循这些标准。
其次,商品需具备其理应具有的使用性能,但如对于商品的使用性能存在轻微缺陷,且已进行详细说明的情况除外。
最后,商品必须与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准相符,并与通过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呈现出来的质量状况相吻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的制造商须按照新近修订的《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
(1)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2)在产品包装上以中文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商以及产地地址信息;
(3)针对商品特性及使用需求,有必要明确标注产品规格、等级以及其中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时,务必予以清晰标示;
(4)对特定时间期限内使用的产品,须标识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
有效期。《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
有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