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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后还可以申诉吗

死刑复核程序结束之后,仍可依法进行申诉。有关死刑的复核程序,亦是一项业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及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阐述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
具体而言,该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死刑的首宗案件,被告未提出上诉,则应由上级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复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最终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存有异议,有权提审或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再次审理。同样地,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适用死刑的首宗案件被告未上诉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并以死刑作结的案件,均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终局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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