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宣告之后,
判决书应当立即交付给被告方及原告方进行通报,并且自这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算起,往后推移十天的期间被称为
上诉期限。在此期间,
一审判决书所具有的约束力是暂未确定的,需要等待判决书上诉期限结束之后才能获得最终确认。如果在此期间,并没有任何上级法院或检察院的
抗诉行为,那么等到上诉
期限届满的那个日期,判决便会正式生效。当然,这里也需要注意的是,假设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应当把节假日假期之后的首日视为上诉期限的最后一日,并且在这天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判决的效力也会自动得到正式确认。换句话说,根据一般的规律,自判决书下达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直到第十个工作日,才可以被视为上诉期限,而第十一个工作日则是判决书正式生效的日子;但若是在这个第十个工作日刚好是节假日的话,那么就应将法定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期,视作第十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这之后的那个工作日便是
判决书生效的准确日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在上诉期限之内,被告方和原告方都有权利上诉,或者检察院都会有权提出抗诉,那么一审判决书所具备的约束力就会持续保持暂未确定的状态。
2、对于案件已经经历了二次审判的情况而言,一旦
二审裁定结论决定维护原有的一审判决,那么这份二审
裁定书便被认定为
终审裁判,并且在其发布并送达到各方面
当事人之后,即刻产生
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二审裁定生效的那天其一,一审判决书的约束力将会从原先的暂未确定状态逐渐转变成为具有实际效用的合法约束力;同时,在二审裁定生效的那一天起,一审判决书也将正式获得执法效力。《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