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场合推动他人并不一定被视为
寻衅滋事罪之侵害。
然而,若有人在公共场合故意制造纷扰,导致公众场合秩序陷入严重混乱之状态时,才有可能涉及到该罪行的定性问题。
因此,对于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者,应综合考量诸如公共场所之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内的人口数量、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以及受到影响的公共区域和程度等等因素,以全面评估是否达到了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惩罚措施如下:
1、若寻衅滋事行为尚未达到
犯罪程度,则可处以五天至十天的
行政拘留,并有权利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处以十天至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另外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
罚金。
2、若寻衅滋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其
量刑将在
有期徒刑五年以下,
拘役或
管制之间,若是纠集多人进行此类行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那么其量刑将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还将面临
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经典原则,即本罪行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
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这里主要强调的是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毫无来由地挑头滋事、制造混乱、向无辜者发起攻击、任意挑衅、横行霸道,以此破坏公共秩序的遵守。
3、主体要件,本罪的施行者必须是一般性民众。
4、主观要件,本罪不仅仅限于故意实施,而且行为人必须是心怀恶意而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