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人身损害是否涵盖
精神损害领域,这要取决于具体案例而定,并非超出常规范畴皆包含。
在涉及到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主要包含有以下四大类型:
首先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要权利的侵害导致受害者精神上受到伤害;
其次包括对
监护身份权的侵犯,例如非法将
被监护人由监护下分离,对其
监护人精神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第三类主要针对逝去的人士人格权益受损或者遗体、遗骨遭受非法处置和利用,进而对遗属造成精神创伤;
最后则是因销毁或损害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有关人员纪念物品而引发的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协商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