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依法并不允许
保释。所谓保释制度,即指
侦查机关有权要求
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同时向其开具
保证书,以确保该嫌疑人不会逃脱司法追诉与
刑事诉讼程序,且能随时服从
传唤出庭作证等配合调查法律义务的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措施。然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
犯罪者而言,他们没有权利提出保释申请。原因在于,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侦查程序中的
刑事司法保护措施,专为那些遭受
拘留或
逮捕的犯罪嫌犯所设定。已经被法院宣判服刑的罪犯,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
保外就医。然而,我们必须明确,保释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意适用,而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考虑。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才会对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造成社会危害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婴幼儿的妇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取保候审。此外,经审查认定
羁押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侦查时,也可实施取保候审。《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
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
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