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依法并不允许保释。所谓保释制度,即指侦查机关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开具保证书,以确保该嫌疑人不会逃脱司法追诉与刑事诉讼程序,且能随时服从传唤出庭作证等配合调查法律义务的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措施。然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者而言,他们没有权利提出保释申请。原因在于,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侦查程序中的刑事司法保护措施,专为那些遭受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犯所设定。已经被法院宣判服刑的罪犯,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然而,我们必须明确,保释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意适用,而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考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才会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造成社会危害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婴幼儿的妇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取保候审。此外,经审查认定羁押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侦查时,也可实施取保候审。《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
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