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自诉案件的类型可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需要告知方可解决的案件;
其次是被害者有切实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还包括被害者拥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权益及财产利益,且该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
追责,然而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却未作出相应追究的案件。
这种区分实际上就是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对立面。
在我国,当
自诉人提
起诉讼时,便构成了自诉案件的展开。
为了明确自诉案件的含义,特此举例说明:
我国的自诉案件涵盖告知才能处理的一类以及暂无需进行深入调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普通伤害事件,公然
侮辱他人并污蔑他人的事件,
拒不执行已经确定的判决或裁决的事件,以
暴力手段
干涉婚姻自由的事件,
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的事件,对他人进行骚扰或虐待的事件,对养育孩子不负责任的遗弃事件等等。
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在我们的这个法制社会里,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条件便是起诉。
换言之,如果无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将不会对任何案件进行审理。
关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这一方面,它主要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两类。
公诉案件则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
而自诉案件则是由受害者本人或是其
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自诉案件同样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告知之后才能处理的案件,另一种是无须深入调查即可认定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告知后方可处理",指的是部分刑事案件仅能在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诉之后,法院才有权利对此案件进行处理。
这部分案件通常由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享有
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显合适的话,那就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
管辖。
另外,"犯罪地点"既包含了
犯罪行为实施地,又包含了犯罪结果发生地。
因此,根据以上
法规的规定,只要是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尽职尽责,任何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均有权
立案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