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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区别有哪些,公司破产的原因有哪些呢

【问题解析】
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区别有:强制清算适用公司法,公司资产大于负债、资可抵债,由债权人、股东提起,清算组由法院指定。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由债权人、债务人提起,清算组可自行成立。公司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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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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