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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解析】
职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如果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是了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不是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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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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