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女职工怀孕的权利有休
产假的权利;不得被单位因其怀孕而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约的权利;以及由单位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
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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