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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什么要求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没有采取实际行动追求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害的股东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造成损害的股东,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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