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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追尾中间车全责是否合理

三车追尾中间车全责是否合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一、如果中间车是被后车先追尾,再追尾前车,后车全责,中间车没有责任;
    二、中车先追尾前车,后车再追尾中车,中车后车各负一半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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