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
侵权行为属于
特殊侵权: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8、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