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注意事项: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生效须先申请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如果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须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国内受理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的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想在我国生效必须先进行申请,还有国外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必须让我国的人民法院对国外离婚判决进行判定之后,此判决才可以在中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