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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02修订)第四十三条是那些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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