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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审批法律依据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3、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由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负责审核批准,开业、变更、终止等其他审批事项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审核批准。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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