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过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转让事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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