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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


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


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原因除外。


如果是管理人、使用人原因造成的,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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