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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销人员不正当竞争

1.依据《证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事务。又依据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对于制止股票发行中不妥行动的告诉》规则,证券运营组织在争夺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动:
(1)迎合或鼓舞公司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公司许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的价格;
(4)使用行政干预;
(5)经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则下降费用或许免费承销;
(7)别的不正当竞争行动。
2.发行股票的公司也应按照上述规则的精力加强自律,标准发行行动,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请求。对有上述不妥行动的证券运营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公司,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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