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审判实践中一直将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
精神损害抚慰金。
然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认为侵害他人生命
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造成
受害人余命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
财产损失对此逸失利益,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从而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给予重新定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损失。该解释实质上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
由上可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受害人
近亲属对因受害
人死亡而遭受重大
精神损害所要求的赔偿,而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财产的赔偿,其性质属于
财产损失赔偿,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一、
残疾赔偿金与
精神抚慰金有什么区别
根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但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各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而是对“残疾者或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的赔偿”。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精神损害等级
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9条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