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XX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