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果是合作开发的,可以由各
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2、《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
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