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拾得遗失物的人不能要求遗失人支付报酬,但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在失主领取
遗失物时向失主主张自己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即将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则不能再请求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个人在拾到遗失物之后,如果物主承诺将给予拾到者一定的报酬,在返还物品时,物主应兑现承诺。
2、《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不得取得遗失物所有权。